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132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明,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申巨云。
被申请人:刘自豪,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自豪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自豪在银行的存款至57700元,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自豪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至577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孟兰
书 记 员  岳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