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522执保71号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湘0522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至57700元。
本院在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8月24日冻结被保全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741.49元。
于2021年8月10日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754.77元。
至此,本案共计保全到位46496.26元,本案部分保全。
执行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文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