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民初755号
原告:***,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俭,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申巨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红,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喻和其,男,194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喻和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方牡东
书记员李燕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