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02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64号。
法定代表人:申红秋。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502执恢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