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212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大祥区西外街6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市双清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秋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博 书 记 员 何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