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0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红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吉安市妈湾创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江西红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安市妈湾创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寻,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