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杭上商初字第1067号
原告:杭州海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泰街571号金泰商务大厦307室,企业注册号:330103000020400。
法定代表人:胡建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霄,该单位职员。
被告:杭州凡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系*剑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现代印象广场1幢1单元1609室,企业注册号:330102000014173。
法定代表人:*剑,总经理。
原告杭州海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凡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空调室外机二套,总计货款205056元。货由被告自提并于2010年4月7日运至杭州储运路2号杭州牡丹面粉有限公司办公楼工地,费用自负。被告应于2010年4月18日结清货款。到期被告未付货款,请求原告延期至同年5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以杭州牡丹面粉有限公司工程款尚未收回为由,货款至今不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5056元,承担违约责任及案件受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凡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海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5056元,分别于2010年7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7万元,于2010年7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7万元,于2010年8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65056元。
二、如被告杭州凡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杭州海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376元,因本案调解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原告杭州海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2188元;其余2188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1595元,合计3783元由被告杭州凡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8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杭州海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