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民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格安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科技大厦B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格安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磊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格安公司同意磊若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磊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磊若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磊若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格安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