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南京格安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5年6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格安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格安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苑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