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2财保75号
申请人武汉博运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15000元。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4201000000100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博运鑫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古楼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7×××51);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东湖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73×××99);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211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邱敏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