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迪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迪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启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财保33号

申请人:合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1492Y。

法定代表人:朱旗。

被申请人:安徽启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S202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69119499C。

法定代表人:胡仁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启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启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启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合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杜运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