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14民催4号
申请人:大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哲林北园23号2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朱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人大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转账支票一张,转账支票号码为:3130913005324473,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9日,出票人为大连正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账号为80×××61,出票行为大连银行普兰店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大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于2016年11月28日表示不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500元,由申请人大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车延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