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6996号
原告:山东鲁阳***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G8ELJ8D。
法定代表人:曹洪杰,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明、王婷,系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中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TX5PY43。
法定代表人:朱彬。
被告:大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94416766H。
法定代表人:朱艳。
原告山东鲁阳***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中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鲁阳***纤维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鲁阳***纤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作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