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4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门广场1号5层1。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17日,分别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6元(上诉人**、**预交368元,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368元),减半收取368元,由上诉人**、**负担184元,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缪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