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5533号
原告:***,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毅红,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门广场1号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伟,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大连隆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村任屯。
法定代表人:何昌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与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伟、大连隆程劳务有限公司、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785.72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760.72元。
审 判 长 刘 萌
人民陪审员 秦海玲
人民陪审员 王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