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4609号之二
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西三爻村长丰园三区1幢1单元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3422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门广场1号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2233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盈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61元,减半收取12030.50元,由原告陕西清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