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海树林船务有限公司与大连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72民初471号
原告:大连长海树林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和风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大连长海县广鹿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连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八队。
法定代表人:李家连。
原告大连长海树林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林船务)与被告大连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发建筑)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明确表示双方已经在此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不再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长海树林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铁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姜明超
书记员王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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