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24民初421号
原告:大连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利地街********。
法定代表人:李家连,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女,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
原告大连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大连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连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宁至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