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04民初252号之二
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39.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