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2560号之一
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清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江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俊,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华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14.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鄂州东润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启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戴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