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川北大件吊装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哈尔滨川北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811执307-2号
申请执行人***,男,45岁。
被执行人哈尔滨川北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47号4001栋1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49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哈尔滨川北大件吊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