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天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5民初79号
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闽安村104国道南侧(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6687687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73R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8161864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马尾区。
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天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2月7日,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已全部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46.40元,减半收取计2973.20元由原告福建源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