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市裕煜物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04民初2883号
原告鄂州市裕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70号明珠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9876206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城南世家9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78907067G。
法定代表人田和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裕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裕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裕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8.00元,减半收取为359.00元,由原告鄂州市裕煜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志勇
审判员:张琳
人民陪审员:严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项萌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