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24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四川总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定水一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52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与四川总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决定本案与(2019)川1524执1194号周章权与四川总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4执109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