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总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初级中学校、四川总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502民初605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荣,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41201006。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初级中学校,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高店村宽田社大龙塘,组织机构代码证:45207483-6。
法定代表人:滕兴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驰宇,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524537。
被告:四川总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定水一街、西河滨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3093210729。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启伟,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高店镇初级中学校、四川总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唐云华
人民陪审员  杨 权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