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执1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明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50685382Y。
法定代表人:李淑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明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9)鄂110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湖北明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无法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