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明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50685382Y。
法定代表人:李淑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明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98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