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市快中快会计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明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鄂州市快中快会计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明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鄂州市快中快会计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合同下欠款322,634.22元,并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其中,下欠款包括委托代理费、代垫费用。一审法院对代垫费用、违约金、律师费未作审理、判决,二审中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鄂州市快中快会计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4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湛少鹏
审判员***
审判员柯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