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执3657号之一
被执行人: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8071768F,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王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91×××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6260.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学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