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执36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91210283687098218B,住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
被执行人: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91210200058071768F,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房身村;
被执行人:大连君辉电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91210200661110020J,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房身村。
本院于作出(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学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