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执3657号
申请执行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组织机构代码:68709821-8。
法定代表人:马淑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房身村。组织机构代码:05807176-8。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君辉电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大房身村。组织机构代码:66111002-0。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君辉电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三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学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