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02民初161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常州市诚惠装饰构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哈尔滨恒基幕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诚惠装饰构件工程有限公司、陈惠、哈尔滨恒基幕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