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锋范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4760号之一
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旺山工业园兴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霄。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虹,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锋范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迎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华。
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锋范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财产保全费13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81元,由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明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浦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