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铭睿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686号之一
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旺山工业园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云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明,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虹,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睿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2/div>
法定代表人:王文丰。
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睿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合计人民币233元,由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梁 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费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