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266号
原告: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天工大厦**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36632G。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芝(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旺山工业园兴东路**
原告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未缴诉讼费,并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孔旭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