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德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9712号
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旺山工业园兴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明、罗瑞虹,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智德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青云工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冯亚青。
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智德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以为促成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廖丽娜
书 记 员  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