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5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旺山工业园兴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明、罗瑞虹,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60572.55元,并支付以160572.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5431.49元。案件受理费1756元、保全费13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86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179690.0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179690.0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59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0月19日、11月17日,2022年1月5日、3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10月24日,2023年3月12日、3月25日止),仅冻结到零星款项,不足以扣划。
2.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其名下无不动产。
3.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审理中系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五、2022年3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申请调查令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现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6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晓东
审判员  殷志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