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873号
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92271H。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曙光街(远大丽景商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07333356XA。
法定代表人吕双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方鹏程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056358423M。
法定代表人刘清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庆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祝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131534192P。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鹏程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庆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鹏程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庆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