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12553号
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曙光街(远大丽景商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07333356XA。
法定代表人吕双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056358423M。
法定代表人刘清黎,执行董事。
被告大庆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祝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131534192P。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8351599G。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庆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