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4829号之二
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庆凯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曙光街(远大丽景商服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07333356XA。
法定代表人吕双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方鹏程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056358423M。
法定代表人刘清黎,执行董事。
被告大庆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祝三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131534192P。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8351599G。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凯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鹏程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庆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庆凯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鹏程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庆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庆凯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鹏程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庆市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余 维
人民陪审员 赵群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