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畅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方正县畅达安装工程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24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畅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静,方正县放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代帅波,住河北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畅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帅波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畅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畅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代帅波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洪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