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市涪陵区新某某普陀村村民委员会与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执异10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新**普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普陀村**岚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02ME1682825E。
法定代表人:王美,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群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6241633T。
法定代表人:任特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重庆市涪陵区新**普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普陀村委会”)、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普陀村委会对本院(2020)渝0102执4719号执行裁定不服,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8月2日举行了听证,普陀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美和申请执行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普陀村委会称,贵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跨越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查封了异议人在重庆市涪陵区新**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新妙支行账号为XXX账户里的存款,该存款里有异议人开展工作各项经费,贵院冻结后异议人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特请求贵院解除对上述账户里存款249572.48元的冻结。
***称,不同意解除,如果解除了冻结,我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普陀村委会没有了压力,就不去催收村民欠我的工程款。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诉普陀村委会、跨越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19)渝0102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跨越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82418元,并支付以188241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普陀村委会在其欠付被告跨越集团工程款1882418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跨越集团、普陀村委会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渝0102执4719号。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渝0102执47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普陀村委会在重庆市涪陵区新**人民政府的应收款项2531740元,冻结期限三年。实际冻结了普陀村委会账面余额1126597.2元。
另查明,本院实际冻结的普陀村委会在重庆市涪陵区新**人民政府的账面余额1126597.2元中,有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给普陀村委会指明用途的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需支付的有关费用等共计249572.48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普陀村委会提交的涪陵区新**财政办公室关于资金支付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通知和函、本院(2020)渝0102执471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为查清案件事实依职权提取的本院(2019)渝0102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在卷佐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普陀村委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院实际冻结的普陀村委会在重庆市涪陵区新**人民政府的账面余额1126597.2元中的249572.48元,系群众服务专项经费等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普陀村委会对249572.48元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本院对该部分资金的冻结不妥。普陀村委会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渝0102执4719号执行裁定对重庆市涪陵区新**普陀村村民委员会在重庆市涪陵区新**人民政府应收款项中的249572.48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太友
审判员王钟
审判员张文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亚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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