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038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寒斌(系原告***儿子),住同原告***。
被告:雷荣渭,男,1970年02月22日生,畲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运河北路1099号4幢1861。
负责人:任美中,总经理。
被告: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任特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雷荣渭、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雷荣渭、重庆跨越上海分公司、重庆跨越公司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寒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荣渭、重庆跨越上海分公司及重庆跨越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1,280元,合计诉讼费用1,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军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汤泽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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