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知民初字第2号
原告徐州翰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桥路10号5层。
法定代表人:纪明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金刚、李尊华、XX,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理工大学教学模型设备厂。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创业中心2号厂房D区4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祖强,河南理工大学教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小方,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吕家坨矿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吕家坨。
法定代表人:许景存。职务:总经理。
被告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东楼。
法定代表人:裴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翰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理工大学教学模型设备厂、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吕家坨矿业分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翰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翰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翰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实际缴纳9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州翰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王 晖
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