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瑞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0103民初7817号
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康,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瑞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新星,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林,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深圳瑞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住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天信息公司)诉被告深圳瑞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通信公司)、被告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熠天信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联通信公司、被告武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熠天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货款人民币41万元;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32800元【41万元×2%×4个月(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3.判令第一被告按月2%的利率承担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4.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及送达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采购总价1302630元人民币的网络通讯设备,原告预付30%的货款,剩余70%在交货后2个月内付清,交货时间为第一被告收到首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货物交付到指定地点。但原告预付了41万元货款后,此后不但未在约定时间收到货物,甚至还与第一被告的联系人及负责人均联系不上。鉴于事态严重,原告被逼委派高管直接前往第一被告住所地深圳当地追查,得知第一被告及股东由于债务缠身,已无能力继续履行与原告的销售合同。经协商,2018年1月12日原告遂与第一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约定终止履行《销售合同》,第一被告分两期归还货款,逾期则承担月利息2%的利息直至本息偿清为止,第二被告则为第一被告以上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直至目前,还款期限已过多时,被告仍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瑞联通信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武林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日,购买方熠天信息公司(甲方)与销售方瑞联通信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合同约定了产品的名称、幸好参数、数量、单价,合同总价为1302630元。付款方式:1、签合同后20日内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2、剩余合同总价款的70%,在交货后2个月内付清。交货时间:销售方收到首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到指定地点,销售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
合同签订后,2017年11月4日、2017年11月9日、2017年11月18日,原告分别向被告瑞联通信公司账户汇款100000元、110000元、200000元,合计410000元。
2018年1月12日,原告熠天信息公司(甲方)与被告瑞联通信公司(乙方)、被告武林(丙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曾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总价1302630元人民币的网络通讯设备。合同签订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410000元,但由于乙方自身原因现已无法向甲方如实履行供货义务,现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终止履行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乙方承诺于2018年2月15日前归还甲方的预付款34.6万元,2018年2月31日前归还甲方的预付款6.4万元。如乙方逾期,则应就未还款项按月2%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为止。三、丙方愿为乙方以上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期限届满后两年,担保责任直至乙方以上债务本金、违约金、乃至利息全部还清为止。六、各方通讯及送达地址约定:1、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协议各方一致确认以本协议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协议、解决协议争时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或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本协议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直至执行程序完毕时止。
本院认为,原告熠天信息公司与被告瑞联通信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照约定向被告瑞联通信公司支付预付货款410000元,但被告瑞联通信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供货。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定终止履行《销售合同》,由被告瑞联通信公司退还原告预付款410000元,但该协议签订后被告瑞联通信公司仍未履行退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瑞联通信公司退还货款4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瑞联通信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被告瑞联通信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2800元【410000元×2%×4个月(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瑞联通信公司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武林作为担保方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同意为被告瑞联通信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武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武林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瑞联通信公司、被告武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视为其自行放弃在法庭上享有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及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同时其应承担放弃前述权利所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瑞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10000元;
二、被告深圳瑞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利息32800元【410000元×2%×4个月(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自2018年7月1日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4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予以计算。
三、被告武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2元,本院减半收取39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 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