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1803号
申请人: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马良。
被申请人: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秦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址: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址: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秦广告设计工作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秦广告设计工作室、***名下价值6330.5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秦广告设计工作室、***的名下价值6330.50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30.5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梁 达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韩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