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5357号
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129号综合楼1栋2层商业6。
法定代表人: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亚林,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50号四季风情园xiaoqu1区。
被告:**,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直接损失120,0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作为我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在任职期间以向客户交付货物的名义从公司拿走货物价值78,795元,从公司拿走一台电脑,价值36,100元,但是**并未将货款交回公司,从公司拿走美亚消费卡价值5,1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所涉及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在担任销售员的工作期间产生的争议,属于其内部管理纠纷,是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管理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其之间所涉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因此原告所诉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新疆熠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天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万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