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1674号
上诉人福建省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8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福建省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欲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福建省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法官助理 庄翊晶
书 记 员 吴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