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6536号之一
原告南安市溪美兰亿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兰亿商行)诉与被告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众公司)、第三人颜建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亿商行虽主张讼争款项系其与颜建荣以三众公司名义合作参与投标的投标保证金返还纠纷,但并未就兰亿商行、颜建荣与三众公司之间具有合作投标或挂靠投标的合意进行举证,故兰亿商行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众公司主张讼争款项涉及刑事犯罪并提供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结合本院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泉公鲤(刑)诉[2019]382号犯罪嫌疑人王庆、王涛、李世明涉嫌诈骗罪的刑事侦查卷宗中的询问、讯问笔录等材料,该刑事案件中所涉嫌骗取的资金包括了兰亿商行在本案所主张的两笔款项,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局机关处理。鉴于犯罪嫌疑人王庆、王涛、李世明已因涉嫌诈骗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有关材料应移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安市溪美兰亿建材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柳红
书记员 杨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