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8080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峰公司)与被告江西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被告三众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三众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冠峰公司虽主张诉争款项系三众公司向其借款,但仅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未能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与三众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王庆、王涛、李世明涉嫌诈骗一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诉争款项全部在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王庆、王涛、李世明涉嫌诈骗一案,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已立案侦查,并已将该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号为泉公鲤(刑)诉字[2019]382号。经本院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调取该案的相关讯问笔录及询问笔录,结合公安机关向杜旭日等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及本案中冠峰公司自称诉争款项是通过杜旭日与三众公司进行沟通等情况,可认定本案诉争款项已全部包括在王庆、王涛、李世明涉嫌诈骗一案所涉款项中。
驳回原告福建省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燕萍
书记员  吴美停